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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0-03-1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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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单分析一下PPP项目合同争议解决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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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20-03-11 15:50
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滨河路、环城路、黄河路、金山路道路项目工程在2017年落地签约,但鉴于PPP政策要求,金融政策等管控政策发生巨大的变化,导致股权投资和项目融资等工作无法按照预期完成,工程无法进行持续建设,政企双方经谈判协商,于2019年3月达成项目终止协议。
面对PPP项目争议,在寻求诉讼或仲裁的公力途径之前,合同双方的再谈判(缔约后再谈判)更为重要。根据项目争议情况再谈判区分为PPP项目退库的再谈判、PPP合作继续的再谈判:第一。比如,不符合PPP项目本质、政府违规担保承诺整改不到位,导致项目退库。在此情形下虽然无法按照PPP模式进行实施,但项目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继续开展。将PPP模式转为政府投资EPC是主要的整改措施。转换模式本身在实体和程序上都面临的挑战,在转EPC时要区分原PPP模式的招标是否是基于“两标并一标”。第二,PPP模式合作继续的再谈判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避免退库风险,为保证PPP项目合规性,不得不进行再谈判;一种是PPP项目本身是合规的,但合同对某些问题未事先约定解决机制或约定的解决机制不合理,需要进行再谈判。谈判双方要在政策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秉承公平、合理原则达成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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