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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我当上了渎检处处长,上任不长时间,就承办了一起特大煤矿透水案,那次办案经历令我至今记忆犹新,难以忘怀。
那是2006年5月17日,辽宁省喀左县白塔子镇杨树沟村东山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有7名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辽宁省检察院得知后,决定三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事故调查。就在介入调查事故的第一天,我80岁的老母亲因患脑血栓住进了医院,老话常说“忠孝不能两全”,没想到我也赶上了——把护理母亲的任务匆匆托付给姐姐之后,我立刻带着四名干警赶赴了事故发生现场。
到了事发现场,看到死者家属撕心裂肺的哭喊,也看到了被水淹死的7名遇难矿工的惨状,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在调查中我得知,承包该矿的老板王振水、矿长张文轩、生产副矿长韩德玉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见检察机关也提前介入事故的调查中,当地有关部门的人表示非常不理解,有的说:“矿主已被公安机关抓了,纪检监察部门已对相关的责任人分别作出了党政纪处分,至于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政府也掏出了几百万元钱妥善处理了,检察机关还调查什么?”更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因被调查人事先打了招呼,本案的重要证人全部躲了起来,有的主要犯罪证据也被隐匿起来。
可想而知,我带领的办案组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当地人们议论的那些话也让我非常气愤,难道7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不了了之了吗?渎检干警的神圣职责坚定了我的决心,一定要将事故查个水落石出!
为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把案件事实查清,我选择了迎难而上。首先解决有关部门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思想认识问题。利用公休日把当地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请到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掌握该事故中有渎职犯罪事实和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的职责,让他们认识到事故的严重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其次,解决有关领导和行政执法部门不配合问题。通过依法取证和法律宣传,使某些领导深刻地认识到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是不明智的,甚至是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
一番解释之后,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马上转变态度,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安排部署相关人员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我借助这有利时机,一鼓作气地把事故调查中尚未获取的证据一一获取到。同时,我们还查清了有关监管人员明知该矿曾因发生事故已经处在停产整顿中仍非法采煤,却不闻不问、视而不见、不加制止的不作为行为,为事故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等一系列渎职犯罪事实和证据。
经过半个多月紧张、艰苦的工作,我们办案组抵住了各种阻力,排除了各种干扰,终于查清了喀左县安监局、乡镇个别主管领导有监管不力的渎职犯罪行为。
事实查清后,经请示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的主管领导,我们适时对喀左县安监局副局长王某、白塔子镇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樊某、白塔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韩某、白塔子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安全员李某这四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采取了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我带领干警加快了办案节奏,仅用10天就将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对四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