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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政策符合企业、政府和受害人三方的共同利益,但由于它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应在后续制度中谨防“绿色保险”成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保险绳”
继“绿色信贷”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又出新招,“绿色保险”将成为第二项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昨日向外界宣布,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2月19日《国际金融报》)
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来埋单。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企业避免了破产,政府又减轻了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不过,由于绿色保险政策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应在后续制度中谨防“绿色保险”成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保险绳”。
首先,要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将排污企业在执行绿色保险政策时置于统一的起点。应充分利用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一个不漏地纳入被保险范围;同时逐步将一般性排污企业也纳入进来。此外,还应防止有的企业以改变生产工艺和阶段性治污达标或停产整治为由不参加保险,更要防止有的排污企业漏报漏统,规避保险政策的覆盖。
其次,实行申报审核和强制性保险制度。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公司对应参加保险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动态分级处置与管理。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现有排污状况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和控制方案,企业在限期内消除或降低污染的,则调整相应的级别。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一方面积极参加保险,另一方面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排放。同时,在保费上实行强制性缴纳,保险收费与污染风险级别挂钩,缴纳保险费与否与企业扩能、产品升级、销售、信贷、信用等资质及门槛挂钩。否则,缺乏严格的细则,企业由保险公司垫底埋单,放心大胆地去排污,违法成本反而更低了。这样一来,保险费成了企业购买排污权的“通行证”,绿色保险政策反倒成了“排污保险”的“定心丸”。
第三,环保部门的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绿色保险政策“新招”还需要与保险机构等专业部门进行深入研究与落实,效果有待试行实践来验证,期望值不能过高。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不能因为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这“双保险”,就懈怠日常监管,而要同时运用现代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从源头杜绝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这也合乎绿色保险政策的试行初衷与制度要义。
只有在后续制度上细化、再细化;环境监管上强化、再强化,才能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取得期望的效果,才能使“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状不再持续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