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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产权的法律关系看,在BT模式的建设期间中,项目的所有权属于投资人(或其成立的项目公司)所有,而带资建设没有这种产权关系。
投资人拥有项目的所有权,通过BT中“T”的过程转让给政府。若所有权一直控制在政府手中,投资者对项目没有控制占有权,投资人的地位也就无法得到保证,仅仅是为业主提供建设资金,并且在项目建设中,项目的资产一直登记在投资人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投资人按照回购的约定将项目资产的转交给政府。带资建设中承包商和项目资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只是一种资金的借贷关系。
2.从项目主体上看,带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承包商。这是带资承包方式与BT模式相比最大的差别。
BT项目中是由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获得建设许可后,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带资建设的主体是承包商,是为了承揽工程建设任务而提供资金,相当于为业主提供贷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仅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和业主的关系完全是债权债务关系。
3.从合同的性质上看,BT合同兼有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特点,而带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范围扩大了的建设工程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BT特许合同是一种提供公共产品的投资建设服务的带有行政合同色彩的协议,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表现在:
(1)为保障公共利益,在需要时政府往往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2)在合同对方违约时,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或制裁等措施,这无疑使特许经营协议带有行政色彩。
(3)特许协议使得私方当事人不可避免地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的职能,这也决定了特许协议不可能是单纯的民事合同。
基于BT的上述特点,结合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期投入较大与财政收入较少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对带资建设的禁止,BT在较长时间内将仍为城市建设的一种灵活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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