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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宏观调控与政府职能转变
时间:2008-4-7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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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振华

  ●从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来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这一调控主体的行为方式上,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管理职能和角色定位有关

  ●要重新调整政府的角色定位,必须从深层上改变对政绩评价与考核的标准,完善对政府权限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等,使其摆脱单纯追求GDP等所谓业绩考核的束缚,依法行政和管理,从制度上保证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

  ●要不断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实行“咨询式政府”的管理方法,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然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必须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因此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这是贯穿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

  我们知道,宏观经济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因为市场中的各类主体均处于微观层面,其增强活力、竞争力或发挥积极性、主动性乃至创造性,仅是个体的理性行为,而无数个体理性行为的总和并不构成整体上的理性结果。为了弥补这种市场不足或失灵,就提出了对经济运行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唯有政府才能站在全局立场来承担这一宏观调控的艰巨任务。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基本框架过程中,我国宏观调控体系逐步走向成熟,目标日益明确,手段逐步健全,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功能得到较好的发挥。但像我们这样发展中的大国,二元经济结构偏差明显,城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又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以及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宏观调控的任务必然十分艰巨。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是促进发展。这里的发展绝不只是指经济增长,而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这就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特别是在解决诸如“三农”、就业、分配、地区差距等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不断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尽管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与落实要有一个良好的微观经济基础,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但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首要的问题还是在于政府能否很好地实施宏观调控。而且,有效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不仅是中央政府,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都要依靠各级政府去努力贯彻和执行,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因此从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方面存在的不足及问题来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政府这一调控主体的行为方式上,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管理职能和角色定位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如政府出面大兴开发区建设以及所谓的经营城市等。目前在我们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无序竞争、过度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的现象,在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尽管在此期间政府也在履行其宏观调控、经济社会管理等职能,但作为一个竞争主体的角色定位,使其在某种程度上进入了市场的微观层面,从而难以站在全局性的立场上实行全面统筹,这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因此,改善宏观调控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而转变政府职能首先要改变其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的多重角色定位。只有把政府的角色定位弄准确了,政府的职能才能明确。然而,要重新调整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是用“贴标签”的办法可以解决的,必须从深层上改变对政绩评价与考核的标准,完善对政府权限的立法与执法监督等,使其摆脱单纯追求GDP等所谓业绩考核的束缚,依法行政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使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减少对企业、市场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革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并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不断增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能力,同时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的质量,推进相应的法制建设。

  为了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职能定位及其运作机制,有必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用“有限政府”的理念进行管理。在此过程中,政府主要是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提出发展的重大战略、基本任务和产业政策,加强对区域发展的协调和指导。除具有规模经济和对整体经济有重要影响特性的公用事业外,对其他行业,政府以“市场自律”(或称为市场自我规管)作为主要的规管形式。在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提供有关公共产品方面,积极推行政府服务“商业化”和公营服务“公司化”,同时为吸引民间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着力营造有利可图的市场营运环境。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为提高宏观调控的质量和水平,还要不断完善政府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设立多重咨询架构于各个经济领域的运行机制之中,实行“咨询式政府”的管理方法,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此外,还要大量借助中介组织贯彻与实施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市场规管“自律化”的作用。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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