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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包括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供气、供热及其附属等设施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等,它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显着的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1、立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进入2000年以来,国务院及各省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立法和健康发展写下了浓重的一笔。,主要有:
1.1 《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设部2005年9月10日以建城[2005]154号文件发布)
1.2建设部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2003年3月7日以建城[2003]48号文件发布)
1.3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建设部2000年5月27日以建综[2000]118号文件发布)
1.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3月19日以部门规章第126号令发布)
1.5《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2006年5月22日以建城[2006]126号文件发布)
1.6《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9月14日以建城[2004]162号文件发布)
1.7《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设部2004年12月22日以建城[2004]225号文件发布)
1.8《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9月4日以部门规章第104号令发布)94年7月19日第158号令)
1.9《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意见》(国务院[1986]22号文件)
1.1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于2004年9月29日第135号令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11《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建设部1995年以建城[1995]126号文件发布)
1.12《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建设部1993年8月27日以[1993]670号文件发布)
1.13《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设部2006年8月23日以建城[2006]182号文件发布)
1.1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2006年5月23日以建城[2006]122号文件发布)
1.15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2005年12月6日以建城[2005]220号文件发布)
1.16《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设部2005年12月6日以建城 [2004]153号号文件发布)
但由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范围广、专业多,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以致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过程中出现了重建设、轻管理,重建设过程管理、轻运营和养护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普遍紧缺等诸多问题[1]。为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落后,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的现状,应尽快制定一部“市政公用事业法”,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活动各方主体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市政公用事业法”中,应对急需明确的几个重要问题加以规定。
2、立法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2.1明确政府监管职责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事实上,建设部门一直是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是业界公认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主体。在立法中要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在市政公用事业中监管的职责,通过科学有效的政府监管,既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又提高市政公用企业的运营效率。
2.2 规范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首要环节,必须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进展综述》一文中指出:“要同步建立市场制度、企业的产权制度、政府的监管制度”,而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企业的生产行为决定着整个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必须加强公用企业、以及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建设部《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在这方面已经走出了自己的特色之路有所规定,其他各有关行业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下,明确市场准入条件,规定市场准入程序,尽快制定符合自己行业特点的资质管理规定,并纳入“市政公用事业法”。
2.3完善特许经营制度
特许经营制度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主要实现形式,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明确特许经营的法律地位。,要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进一步落实和明确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特许经营项目评估、对特许经营违规企业的披露、公众监督与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等规定。
2.4保障政府投入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缺陷》一文中指出:“发展城市公用事业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不可推卸地要成为投资城市公用事业的主体”,因此,在立法中应明确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投入的的责任。此外,应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解决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
2.5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立法中要明确市政公用事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在立法中还应建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制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总之,未来的《市政公用事业法》必须明确将市政公用事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安排;明确国家鼓励国内外资本(含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职责,切实解决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问题;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职能单位及其职责,解决抢占资源、浪费资源和重复建设的问题等问题。 (此文发表于《市政技术》2007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丁瑜.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立法 [N].中国建设报,2007-3-15(版次).
[2]杨燕英.《我国传统公用事业管理存在的弊端及其改革》[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2):26.年第2期《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第26页.作者杨燕英
[3]李东序.:《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N].经济日报,2005年-09-月30日载《经济日报》
[4]秦虹,盛洪.《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借鉴》[J].城市发展研究,2006,(1):57-62.年第1期《城市发展研究》作者秦虹.盛洪
[5]刘应明,伍越.《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及其法律问题》[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3):36-38.年第3期《建筑管理现代化》作者刘应明.伍越
[6]、孟振华.《深圳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浅说》[J].经济前沿,2006,(10):30-33.年第10期《经济前沿》作者孟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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